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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正义与业律正义

作者:吴德福居士
马佛青前任会长

朱玉叶遭奸殺案等了7年,潜逃的嫌犯被逮捕与提控,法庭卻宣判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。这审判结果与10年前引起广泛报道及瞩目的“诺丽达遭奸杀案”,有雷同之处。在这两起奸杀案中,2名受害者私处都有2人以上的精液,法官都是因死者私处发现第三者精液,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或证据不足之下,被告都在无需答辩之下获得宣判无罪释放。292x300.2008.07.01.08070101

沉冤不得一雪,正义无法伸张,朱玉叶的父亲愤慨地想跃楼抗议不公,社会人士及妇女组织也挺身而出,发起签名运动及报案行动,促使警方继续追拿真凶,为死者重新翻案!

司法机构的建设,乃为了伸张正义,无畏无私地维护民权。维护生命、维护身体是人类的基本人权。不过,人类充满缺陷。人类所建构的制度,肯定一样有缺陷。正因为这些缺陷,导致沉冤不得一雪,正义无法伸张!

法律正义建立于证据所堆砌的面相。证据可能完全,抑或不足。因此,证据堆砌的面相,可能是案发真相,抑或是缺陷的面相。朱玉叶与诺丽达遭奸杀案的不幸结果,正是由此缺陷的证据面相所造成。在这两起奸杀案中,2名受害者私处都有2人以上的精液。这样的证据所堆砌的面相,有两个可能:一、被告是凶手或共谋凶手;二、被告不是凶手,无意图谋杀,死者可能被另一在逃嫌犯误杀。证据出现合理疑点,法官不能误判,唯有把疑点利益归于嫌犯,宣布嫌犯无罪释放。法官的判决是对的。不过,有经验和有正义感的法官,面对不足的证据,会暗示检控方修改控状,以强奸罪名或共谋谋杀,继续寻求司法正义。当然,共谋意图的证明,或强奸的插入等,还得需要证据堆砌无疑点的合理面相!社会人士看不到如此的经验与正义处理程序,对缺陷的不满乃理所当然!从另一角度,司法人员的素质与经验之提升有其必要,以伸张正义,维护民权!

在[我看朱玉叶奸杀案]一文里,黄士春认为导致被告被判不需答辩而无罪释放,主控官必须负上主要的责任。他指出“在朱玉叶一案,明显的是一宗奸杀案,很可能还是轮奸后杀害。主控官应该从一开始就要警惕自己,万一不能确定凶手身份的时候,他必须为本身加设一道安全网,即在控状中提控被告伙同其他人联合致死死者,只要在控状上加上“伙同一名或多名仍然在逃者”,就有很高的机会将被告定罪。”为了正义更能伸张,我认为主控官还可加多一道安全网,在控状上加上“强奸或与多名仍然在逃者轮奸死者”,提高被告定罪的机会!主控官有意、无意或疏忽,而忽略之,肯定是人为缺陷,导致法律正义无法伸张,沉冤不得一雪。社会人士看不到负责任与正义处理的程序,对缺陷的不满乃理所当然!从另一角度,检控官员的素质与正义素养之提升有其必要,以伸张正义,维护民权!

网络上也出现了这样的控诉:为什么律师只在乎和看到漏洞、字眼和疑点? 我想必须公正评论。我国的刑事法律系统乃对抗式的检控与辩护两方,提供证人和证据,以协助法官堆砌案发真相,作出公正的判决。被告也需要得到辩护律师的辩护,以避免冤案或误判。案发真相有几个可能:一、被告是凶手及强奸者;二、被告不是凶手,却有共谋意图,没有完成强奸;三、被告不是凶手,却有共谋意图,涉及强奸;四、被告不是凶手,没有共谋意图,没有完成强奸;五、被告不是凶手,没有共谋意图,涉及强奸。当被告寻求辩护律师的协助时,自我保护的被告肯定不会说自己谋杀或强奸,或在第四的真相中,表白自己不是凶手,也没有强奸。有经验的辩护律师,可能会从面谈,猜出一二,但也不能无合理疑点地确定是那一情况。辩护律师有其职业道德,协助法庭厘清无合理疑点的面相,以作出契合证据的合理判决。这判决可能是公正的,抑或是有所缺陷的,而缺陷乃来自证据的缺陷。

人类充满缺陷。人类所建构的司法制度,一样有缺陷。正因为这些缺陷,导致沉冤不得一雪,正义无法伸张!那不是很无力!我想既然真相还未大白,沉冤有待一雪,正义伸张的努力,就要继续。所以,我支持社会人士及妇女组织挺身而出,发起签名运动及报案行动,促使警方继续追拿真凶,为死者重新翻案! 另一方面,就因为沉冤待雪,正义尚待伸张,死者的亲属得珍惜难得的人身,继续为死者讨回公道!我想死者在天之灵也希望亲属能好好活着,放下无尽的心灵伤害。案发至今,心灵伤害最深的,就是死者的亲属!

朱玉叶与诺丽达遭奸杀案的不幸结果,无关肤色与信仰,而是检控程序、司法审讯程序、警方搜集证据过程,乃至警方维护治安的问题。

司法制度有其缺陷,法律正义一时无法伸张。不过,业报正义或业律正义乃必然的运作。每一造业行为,谋杀或强奸,都会产生业力,在时机成熟时显现果报。质疑者会问,被告不为其业而受刑,反之无罪释放,这是业律正义吗?人们对因果业报不具信心,主要乃看不清业行真相。业行真相,可能是今世的突发因行所产生的现状,留存业力,等待未来结果现报的因缘。不过,业行真相,也可能是贯穿三世的因果交织所产生的复杂现状,交织的业力等待未来结果现报的因缘。简言之,因果业报的运作规律,乃不可思议的。善有善报、恶有恶报。不是不报,只是时机未到。

证据不足,所呈现的案发面相,所形成的力量,由于合理的疑点,而无法令被告治罪。业律的案发真相,可能被告无意图谋杀,其业所生的力量,就不能产生谋杀的受刑业报。另一可能的案发真相乃被告是凶手,由于出现疑点,不圆满的司法制度,无法将之治罪,而无奈宣布无罪释放。不过,此时未报,将来的业报肯定逃不过的。曾有国师因过去世的造业,受冤亲债主缠身,而发起水忏法会。也有一位在世的比丘尼,陈述被冤亲债主缠身的经过。况且,逃过死罪,却逃不过一世清楚的心理煎熬!

当积极努力后,法律正义由于人为缺陷而尚未伸张,那就明信因果,让业律在因缘具足之下,伸张符合真相的正义!

另一方面,政府、司法人员、检控官员、警方,乃至辩护律师于行为决策上,有意无意的疏忽,都有其业行所产生的力量。个人因果个人了断。业报正义的运作,自有其不可思议的结果。因此,每个人都应当时刻警惕自己,诸恶莫作,为自己的未来负责。这样的自我行为规范,社会才能更健康,人类生活才能更安全,女性的安全方有保障!

附加讨论:新山努鲁娜蒂拉奸杀案,被告被判罪成绞刑。网络上有论者以此案与朱玉叶案比较,死者同样私处出现被告精液,努鲁娜蒂拉奸杀案的被告罪成,朱玉叶案的被告无罪释放,因而提出质疑。努鲁娜蒂拉奸杀案与朱玉叶案比较,有明显的差别,死者私处只出现被告精液,无第三者精液。又女童颈项上的黄色格子布碎和被告家里找到的布料吻合;控方第14名证人看到被告从油棕园出来所穿着的服装,也在被告家里找到。关于这一点,被告也没有解释。从证据所堆砌的面相,无合理疑点,被告乃唯一出现在案发现场的凶手,所以被告被判罪成绞刑正确无误!

还有,网络上也有论者提及第三者精液被植入的意见。这个论点的可能性低,有谁愿意面对绞刑的风险,提供精液以便植入死者朱玉叶私处,以达到制造合理疑点的目的!

原载: [法雨红尘],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FaYuHongChen/posts/625992757425631

Written by

谢旭原